課程介紹/適合對象:
|
課程介紹/適合對象:📌招訓對象:年滿十六歲以上、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具擔任照顧服務工作熱忱者,並不得招收具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或自營作業者身分之失業者參訓。
📌訓練日期:113年08月26日 ~ 113年09月13日。(若遇人數不足本校保留不開班或延期之權利)
📌上課時間:每週一至週五08:00~17:00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13年08月05日17:00截止,並於113年08月07日辦理甄試(詳細甄試時間與地點將另行通知)
經甄試合格後,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錄訓。
★★★甄試範圍:甄試採筆試(112年單一級學科試題選擇題)及口試面談(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
甄試題庫點這裡
📌課程內容:
01.長期照顧服務願景與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2小時
02.照顧服務員功能角色與服務內涵 2小時
03.照顧服務資源與團隊協同合作 2小時
04.認識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與服務技巧 4小時
05.認識失智症與溝通技巧 2小時
06.認識家庭照顧者與服務技巧 2小時
07.原住民族文化安全導論 3小時
08.心理健康與壓力調適 2小時
09.人際關係與溝通技巧 1小時
10.身體結構與功能 2小時
11.基本生命徵象 2小時
12.基本生理需求 2小時
13.疾病徵兆之認識及老人常見疾病之照顧事項 2小時
14.急症處理 2小時
15.急救概念 2小時
16.就業市場趨勢分析與求職技巧 2小時 |
17.感染管制及隔離措施 1小時
18.居家用藥安全 1小時
19.意外災害的緊急處理 1小時
20.臨終關懷及認識安寧照顧 2小時
21.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 6小時
22.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 2小時
23.家務處理協助技巧 1小時
24.復能及支持自立與輔具運用 4小時
25.(實作)基本生命徵象 1小時
26.(實作)急救概念 2小時
27.(實作)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 2小時
28.(實作)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 1小時
29.(實作)復能及支持自立與輔具運用 2小時
30.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 2小時
31.臨床實習課程 30小時
32.性別平等 3小時 |
📌就業方向:養護中心、護理之家、居家服務、醫院一對一照顧、日間照顧、家庭托顧…等。
📌報名完成請郵寄繳交以下資料:
●填寫報名表1份,並繳交1吋照片2張(背面書寫姓名)。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驗畢不退還)。
●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切結書」,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體檢表1份(正本)(需要三個月以內的體檢表)。
●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檢附推介單(依就業保險法第19條規定,非自願離職失業者應於報名截止前,經公立就服機構完成推介後,持推介單向訓練單位報名)。
📌結業證明:
1.學員完成全期訓練,並經測驗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並輔導就業。
2.學員參加訓練之學科核心課程出席率應達80%以上,並完成所有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實作課程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3.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課程訓練者,應於線上完成全數課後測驗,並提供6 個月內之線上學習證明予實習訓練場所,並通過辦訓單位考核,始得參加實作課程及臨床實習課程;並應於網路(線上)學習證明有效期限6個月內完成所有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180日內。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1年內。
重複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3年內。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參加職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及參加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本計畫訓練課程,如經查獲,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並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24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向學員收取之訓練費用,以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訓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繳交之費用。
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於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額退還學員。
(2)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3)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費用包含教材書籍、講義等,無須再繳任何費用,訓練期間並享有勞工保險(職訓保)。
★非自願離職者、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等詳細申請辦法及資格,請洽各公立就業中心(臺中就業中心,請先電洽預約:04-22225153、地址:臺中市中區市府路59之1號(不含鄉鎮就業服務臺)。
(為避免影響個人報名期程,請以報名截止前2週預約為佳。)
📌體檢項目:
3個月內新進勞工體檢。
📌報名地點:
地址: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六段1018號學生宿舍旁Q112推廣營運處辦公室
📌上課地點:
地址: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六段1018號
📌實習地點:
地址:臺中市沙鹿區大同街5-2號
|
報名及繳費方式:
|
報名及繳費方式: 📌報名方式:
1.請點選以下連結進入台灣就業通官網報名
已截止報名
2.請點選以下表單連結報名(使用此方式報名者請私訊Line@提供身分證照片,ID:@aoj0240h)
已截止報名
3.請攜帶證件照一張(一吋或二吋都可以)及身分證或居留證正反面影本至推廣中心報名
📌郵寄報名:
弘光科技大學 推廣營運處推廣教育中心(臺中市沙鹿區臺灣大道六段1018號)04-26318652#6152
📌訓練費用: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特定對象之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在職者亦適用]、中高齡者[在職者亦適用]、身心障礙者[在職者亦適用]、原住民[在職者亦適用]、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在職者亦適用]、長期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之失業者、家庭暴力被害人[在職者亦適用]、更生受保護人[在職者亦適用]、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失業者、新住民[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2.前項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性侵害被害人失業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經檢察官鑑別)、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之無戶籍國民)、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4項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在職者亦適用]、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自立少年之失業者(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補助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者、高齡者[在職者亦適用]、非自願及自願離職失業者、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之失業者、其他經中央勞政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在職者亦適用]、符合以上資格經審核通過並取得結業證書者,依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政府助訓100%,全額補助。
*一般國民身分者:取得結業證書,依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補助80%,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學員參訓前需先繳納全額訓練費用(失業者及在職者身分$10,000元),俟取得結業證書後,由訓練單位統籌向臺中市政府申請補助,經審查核准後撥付補助款項,並由訓練單位轉撥學員。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不予補助個人訓練費用。
*已領有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書或技術士證者,參加本訓練費用不予補助。
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個人資料特定目的範圍變更需求同意書
--------------------- 請詳閱---------------------
|